楼上营业房租户认为楼下租户门头招牌高度,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影响其生意,诉请楼下租户拆除,法院如何判?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某茶楼与某餐饮公司先后租赁了某综合楼的二层、一层用于经营。茶楼经营者认为一楼餐饮公司的门头招牌高于其营业房窗户下沿,致其六间包间窗户被遮挡,采光、通风不足,窗外钢架及安装在二楼平台处的空调外机噪音影响消费者心情,致使其生意受到影响,要求餐饮公司拆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茶楼经营者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拆除遮挡其采光、通风的门头和招牌并拆除安装在茶楼包间窗口处的空调外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某茶楼、被告某餐饮公司分别租用某综合楼的二层、一层,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经查,原告承租在先,其对一楼原有的门头高度情况是了解的,被告在承租后进行装修时对一楼原承租人装修的门头高度进行了降低。现被告餐饮公司的门头、招牌位于二楼平台外侧的边缘处,距离原告茶楼窗户的水平距离约 3 米,依据正常的日照状况,基本不会对原告包间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故对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拆除门头、招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经营的茶楼本身为消费者休闲放松的场所,被告在装修门头、招牌时使用了许多钢架,未进行必要的遮挡,确会影响茶楼包间消费者的舒适感,被告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装饰。同时,审理中查明案涉楼栋二楼平台上不仅有被告的 6 台空调外机,还有原告的 3 台和三楼使用人的 1 台空调外机,空调安装机位已经设置在二楼平台处,现基于管道设置和外墙美观无法更改。空调的使用基本在冬夏两季,外机运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声音,原告作为相邻方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有容忍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拆除茶楼包间窗口外空调外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基于二楼平台的宽度,被告可以将其空调外机向平台边缘处移放,以最大程度远离被告茶楼包间的窗户。为了使装饰钢架,移动空调外机达到最大优化,确定前述行为由原告自行实施,被告给予适当补偿,综合汉中市物价水平,酌定由被告给予原告 10000 元补偿。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的请求,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经营方式、服务措施等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原告收入减少,无法认定其收入减少系被告门头、招牌遮挡和空调噪音所致,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故判决由被告餐饮公司支付原告茶楼补偿款 10000 元,用于原告装饰钢架和移动被告的 6 台空调外机,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同时,相邻各方行使对自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在客观上必须对相邻的不动产产生影响时,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法官提醒大家,面对相邻纠纷,应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齐心共筑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