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互相帮忙本是好意,但在帮忙时发生意外,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与王某、陈某相熟。2020年11月10日,赵某得知王某准备租房,便介绍王某前往陈某房屋看房,王某发现屋内电线线路有故障,赵某当即自己表示以前干过电工可以帮着维修。随后王某与陈某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11月14日,赵某携带工具到该房屋维修电路,王某配合其在房顶接线,不料下楼梯时因爬梯脱焊致赵某从楼梯上摔落,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8天。赵某认为王某、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陈某赔偿各项损失271755.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及被告陈某在商谈房屋租赁事宜时,发现房屋电线线路故障后,原告赵某表示其愿意帮忙维修,二被告均未拒绝原告赵某的义务帮工行为。原告赵某帮忙维修电路的行为,是为了促成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得以成立,其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是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应当认定二被告均为被帮工人。原告赵某在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王某、被告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现场对原告赵某的义务帮工行为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被告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挂墙楼梯未设立任何安全提示标志,没有尽到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原告赵某曾获得过电工执业证书,理应对电工作业和安全措施规程知悉,但在其执业证书已过期不具备作业资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从屋顶拉线,其自身亦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王某、被告陈某各自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依法核算后确认为221367.35元,判决由被告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6410.21元;被告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6410.2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热心帮助他人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让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避免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