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人置若罔闻、以身试法,更有甚者试图耍小聪明逃避法律制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6000 元。
2023年5月31日16时,高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将停放在道路旁王某某的手推车碾压,造成手推车轻微受损。王某某随即报警,高某将车辆停在原地后看到交警到达事故现场,便离开事发地径直到餐馆独自吃饭饮酒。经交警两次电话通知后,高某于19时许到医院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高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0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9.43mg/100ml。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高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案发当天驾驶机动车前已饮酒的事实,与其车内行车记录仪录制的视频中其与妻子通话时所述其饮酒的情节,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高某在审判阶段辩解其并未饮酒,与在案证据不符。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被告人高某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再次饮酒,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妨害司法行为的故意,应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被告人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二年内曾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漠视,也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本案中的被告人试图以再次饮酒来混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逃避法律制裁,反而使自己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其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