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周婧调解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李某、赵某(双方系夫妻关系)诉被告某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赵某与死者刘某系亲属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即由原告夫妇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死后由原告夫妇继承其全部遗产。2023年1月3日刘某因病去世,2023年12月15日,原告夫妇向被告某支行书面申请支取刘某养老金账户余款被拒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支行支付刘某养老金账户余款22万余元。
办案团队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先后到死者刘某生前的户籍地社区、经常居住地社区进行实地走访,经核实,死者刘某未婚、生前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原告夫妇也确实尽到了对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双方口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在征询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展开耐心调解,经调解,被告某支行同意向原告夫妻支付死者刘某生前在该支行的银行存款,调解书送达后,原告夫妇已顺利从银行支取死者养老22万余元。
法官提醒,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担义务。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负有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部分或者全部转归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夫妇确实尽到了对死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享有继承相应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