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1月2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等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刘某晨、祝某辉、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2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等四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林某等四人分别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赔偿28796.71元,被告人刘某晨赔偿18400元,被告人祝某辉赔偿184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19000元,赔偿金均已赔偿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林某通过朋友推荐认识了买卖网络APP账户的上线段某峰,段某峰知道林某是汉中通信运营公司员工后,便告诉其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他人手机卡接收的验证码注册抖音、微信等APP软件获利。随后,林某联系“浩浩”购买“猫池”收发手机短信验证码的设备,并联系被告人刘某晨、祝某辉三人一同在汉中市内找人办理收购手机卡,并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2022年5月林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加入。2022年4月底到6月期间,林某与刘某晨、祝某辉、刘某四人带领通信运营公司业务员在汉中市内通过赠送小礼品或赠送20元现金的方式收购他人手机卡,未经手机卡主同意,通过“猫池”设备使用手机卡收发短信验证码,将手机号码与验证码出售给上线段某锋提供的买家。林某负责联系上线段某峰和通信运营公司代理商营业员办理电话卡。刘某晨负责具体操作“猫池”设备,出售电话号码及接收的验证码,接受上线购买验证码付款。祝某辉负责找人办理电话卡。刘某负责开车及日常记账。2022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晨在家中正在使用“猫池”设备接收短信,并向他人出售短信验证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等四人累计出售验证码31966条,非法获利84596.71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刘某晨、祝某辉、刘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等四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数字经济时代,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公民个人信息变现能量大,泄露途径多,每个人都应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财产受损。任何公民和团体不得将非法或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买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