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将公司2000000元款项错误转给了被告B公司,原告A公司发现后当日立即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其全款返还,被告B公司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A公司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未退还。原告A公司多次联系被告B公司,被告B公司均承诺退还但至今仍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54000元,并支付利息。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B公司明知系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向其公司账户转入2000000元,原告A公司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返还,被告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至今未退还,构成恶意不当得利,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454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和合法权益,因为一笔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对簿公堂”,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