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1
庭审现场2
庭审现场3
旁听席
3月2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肖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江某、宋某受贿罪一案。汉中市政协、市纪委、市住建局科室及下属单位部分党员干部150余人旁听庭审,现场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肖某在汉中市市直公房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收取本应缴纳至汉中市市直公房管理所公款账户的公租房租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共计227笔73.7503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肖某在汉中市市直公房管理所工作期间,违反公租房管理环节中退出、更名等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租房租赁和更名等方面谋取利益,个人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0.7515万元,个人共计分得96.95万元,其中67.47万元用于虚拟货币投资,29.48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江某利用担任汉中市市直公房管理所公房二科负责人兼公房科副科长、公房一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租房管理环节中退出、更名等规定,为他人在公租房租赁、公租房承租人更名方面谋取利益,个人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2537万元,个人共计分得24.1853万元,均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9、10月,被告人宋某和江某相识后,多次利用江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违规办理公租房租赁和更名手续,将收受的部分财物分给江某。2019年11月,肖某与宋某认识后达成共识,由肖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提供公租房房源并违规为请托人办理公租房租赁或更名手续,宋某负责寻找需要办理公租房租赁或更名的人员并收取好处费,宋某收取请托人好处费后两人共同获利。综上,宋某与肖某、江某共同受贿57.4681万元,个人共计分得39.1699万元,均用于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肖某、江某、宋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上,被告人肖某、江某、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