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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兰花受国家法律保护私挖、出售犯法
作者:郑波  发布时间:2022-10-21 16:06:18 打印 字号: | |

涉案野生兰花

涉案野生兰花2

庭审现场


2022年10月2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非法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没收扣押的野生兰花15株,移送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多次到城固县五堵镇、二里镇、留坝县江口镇、火烧店镇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将采挖的野生兰花带至蒋某某家中养殖,后以1800元、3000元出售2株。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某及其父亲在留坝县狮子坝水柏沟、大沟门处采挖野生兰花5株。2022年1月22日,何某某将5株野生兰花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和苏某某,蒋某某和苏某某将5株野生兰花带至蒋某某家中养殖。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6株兰花中除1株死亡无法鉴定外,其余15株均为野生兰花,其中春兰1株,蕙兰14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系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采挖、出售野生兰花的首例案件。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均被列入该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兰花随处可见,但未经批准,非法采挖、收购、出售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公民个人在野外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当心获刑。



 

 

 

 
责任编辑:汉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