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
房钱付了,正在装修,却被告知房子的主人另有其人。这面锦旗的背后是汉中男子遭遇“一房二卖”维权的故事。
在汉台区人民法院河东店法庭法官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李某在房屋装修期间被告知,该房屋系棚改安置房,属被限制交易房屋。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及房地产公司对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时发现该案与其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存在关联。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确保公正裁判,承办法官积极与案件关联法院联系沟通、调阅案卷,并多次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在归纳整合政策界限和购房信息后,依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一房二卖”的情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及物业、装修等损失2.1万余元。该案件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上诉。
办案法官提醒:
遭遇“一房二卖”的应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
5、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