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逃避酒驾检查、冲卡袭警获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男子黄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晚11时许,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五中队民(辅)警7人,依法在汉台区兴汉路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载2人,沿兴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兴汉路紫晶时尚酒店附近,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黄某为逃避酒驾检查,加速驾车撞开锥桶,现场一执勤辅警见车辆撞倒锥桶,持警棍示意其停车,黄某看见交警持警棍阻挡,仍加速冲卡,致该辅警右臂受伤、车辆受损,黄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辅警右上肢(右腕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交通警察进行交通违法检查,驾车加速从封闭车道冲卡,在一名交警持警棍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冲卡,造成辅警右手骨折,属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驾车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