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是否解除,应综合考量诚信信用原则,违约程度、合同目的的实现因素,综合判定是否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
(2021)陕0702民初8235号 陕西省汉中市某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某能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日,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某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能源公司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租赁价款等内容,合同还约定逾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损失。逾期两年未付清土地租赁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2021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账,原告出具了《对账单》一份,双方经对账,截止2021年被告下欠原告租赁费共计三十余万元。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租赁费,故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当庭对下欠租赁费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数额表示认可,但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于诉讼期间向原告交纳了全部所欠租赁费、利息及违约金,并承诺今后将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省汉中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其依据,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7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民商法要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民商事交易的始终,在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合同应否解除时,均应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不能完全根据合同文本机械地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方面确定:一是从本案中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看。尽管本案被告确实逾期支付租金,被告虽具有过错,但考虑近年疫情影响,且被告并非全部未支付,在庭审后也已经及时将欠款交清,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该过错程度未严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原告租赁土地及房屋的主要目的为收取租赁费用,就现状来看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客观条件也并非必须解除合同不可。二是从本案中违约行为形态来看。本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 “……逾期未付清租赁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来看,显然该条款解除条件过于机械和片面,认定本案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应考虑客观现实性,本合同履行期限为20年,为长期合同,故应更加谨慎,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三、从被告违约行为的后果来看,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合同期限剩余已不足7年,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原则,也不宜轻易地否定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经大部分履行的合同。另外,被告签订长期合同的目的在于长期经营,于租赁土地及房屋上进行了大量投资,且从租赁场地到持续经营已十余年。本案如贸然解除合同,不仅会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也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一系列社会问题,更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综合考量,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合同中约定一方主体在特定条件成就是享有单方解除权,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民商事主体在缔约、履约过程中的常见行为,即法律所规定的约定解除权。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即便该约定不合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也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驶。在《九民纪要》及《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和赞成第二种观点。
《九民纪要》第47条指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的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换而言之,在认定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前提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简单机械的认定符合解除条件。
一、区分合同约定解除权和附条件的解除
合同约定解除权,即在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条件的解除是指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区别在于,党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不意味着当然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行使或不行使解除权;附条件的解除,是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当然解除,不产生实体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权限制的边际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的前提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考量违约程度,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因素。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事法律行为的始终,故在合同双方履约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合同行为应当遵守的原则,裁判中应该充分考量,平衡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意思自治不能无限放大。法律上自由只能是相对的自由,而不能无限放大。约定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赋予一方解除权,显然会存在一些合同主体自身经验或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优势,获得投机取巧、利用法律漏洞肆意解除合同、滥用权利的情形。所以诚实信用在此时就尤为重要。《九民纪要》再一次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的关键作用,从而约束交易主体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稳定。
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的边际在于充分尊重契约自由精神,不能过分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违背缔约初衷,使得合同向对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三、对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认定
对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九民纪要》中主要阐述了两个方面:一是,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二是,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以上两点的初衷在于维护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尊重双方缔约之初的合同目的。回归到本案中,原告的合同目的在于租赁土地及房屋,收取租金,在对方已支付租金及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查明被告并非主观恶意,再考虑社会效应,解除合同将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损失,故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结语: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不当然解除,应综合考量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弊端。约定解除条件是对守约方的救济,法律支持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交易公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