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进行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犯罪所得50元。
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汉台城区两次盗窃路面铸铁井篦,并将盗窃所得铸铁井篦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销赃获利累计50元。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在海洋城交汇的十字路口盗窃铸铁井篦后离开现场,后被过路群众发现,李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将盗窃井篦放归原处。
汉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市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菜市场等地多次盗窃下水井篦,足以危害不特定的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该案系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汉台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窨井盖刑事案件。
法官寄语: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车辆倾覆、人员失足跌落等事件频繁发生,井盖虽小,托起的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大问题。法官借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井盖被盗、被破坏,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共同守护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