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销售假“茅台酒”、假“五粮液”、假烟的被告人吴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需的费用人民币6000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从贵州人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五粮液酒和假贵州茅台酒,从微信昵称为“烟夏天”和“玩童烟”等人手中,购进了假“中华”、假“南京”、假“芙蓉王”等香烟,分别藏匿于出租房内。为便于销售,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制作某商贸有限公司名片,冒充贵州茅台汉中代理商,采取上门推销的方式,专门到市区各酒店及建筑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假烟和假酒。从2017年1月起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熊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佘某、陈某、王某某以每瓶450元至550元不等价格销售假“五粮液”、假“茅台酒”以及假“中华”香烟,销售金额163550元,获利69610元。
2020年5月29日,公安汉台分局联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吴某某,在其租用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假“五粮液”、假“茅台酒”等共计1012瓶,在其租用的仓库、汽车后备箱及其朋友处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假烟l60条。经委托贵州茅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烟草监督监测站专业人员对扣押的疑似假酒、假烟进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的酒、烟均系假酒、假烟。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6355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0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