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2O17年至2020年7月期间,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冶某某、郑某、杨某为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女性身份“刘某”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后以交房租、买包、买化妆品、过节红包、买日常用品等各种借口,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5万余元。
2017年9月,被害人冶某某提出与“刘某”见面,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女友危某冒充“刘某”与冶某某见面,危某同意。后被告人危某以“刘某”身份,李某某以“刘某”表哥身份,共同诈骗被害人冶某某现金1.2万余元,被告人危某分得现金8240.74元。2018年1月,被告人危某外出打工,未再参与犯罪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危某主动投案,并退赔了赃款,取得被害人冶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危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与其共同诈骗被害人,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