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和人们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资金安全等问题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10月,吴某从方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一张建行银行卡,后吴某将该卡出售给微信号为“倪好”的人。同年11月被害人徐某在家中接到其表哥QQ语音电话称,自己现在国外,需要用钱购买机票,让徐某转 19000余元。徐某信以为真,通过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完成转账,转账后便给其表哥打电话询问是否收到钱。徐某表哥表示自己并未让其转账。此时,徐某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2020年1月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当场查获银行卡34张、u盾18个、密码器2个等涉案物品。经核查,其中24张银行卡均为他人名下银行卡。随后检察机关以吴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从网上及身边认识人手中收购银行卡,并在网上寻找买家,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利用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也急剧猛增,本案中的吴某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他非法倒卖银行卡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致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但受害人轻信骗子谎言轻易转账的行为明显缺乏防范意识。生活中,遇到亲友着急帮忙让汇款情况,一定先打电话核实情况后再转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谨防网络诈骗,不轻信,不转账,无招胜有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