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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起火导致车辆烧毁,保险公司能以自燃拒赔吗?
作者:李蕊  发布时间:2020-09-04 17:47:36 打印 字号: | |

孙某驾驶的货车载货物停汉中某收费站院内,因货物起火至车辆烧毁。保险公司赔付其他车辆损失后,以该货车自燃导致烧毁为由拒赔损失。车主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全部损失。

2019年11月一天夜晚,孙某将载有货物的车辆停放在汉中某收费站院内,车辆起火造成该车辆烧毁。后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车厢;起火点为货车车厢位于左侧板处的沥青锅炉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车辆油罐、线路故障、自燃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靠车厢左侧板处的锅炉内的遗留火种引燃锅炉内的煤及沥青引发火灾的可能。因孙某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故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车辆自燃不属于理赔范围,且对自燃进行了释义,认为该车辆起火为车上货物起火,属于自燃范畴,故标的车车损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畴。

本案争议的焦点看似是保险公司是否能以自燃拒绝理赔?实则是该事故中车辆受损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自燃。根据保险条款中关于自燃的释义,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起火燃烧”,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中排除了自燃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锅炉内……引发火灾”,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结合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货物,对孙某受损车辆依法认定不属于自然范畴,摒弃了对保险条款的格式化机械理解,更加有利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对该车辆在车损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汉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