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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失实网络文章的发帖推送是否侵犯公民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0-01-10 16:47:28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维护个人权益应当采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对事实进行捏造、虚构,以博取眼球吸引关注的方式达到维权的目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中午,被告高某因自家放在楼道中的人字梯丢失而找到其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交涉时产生纠纷,高某之夫粟某随后赶到现场与物业经理肖某发生口角,并与两名保安撕扯,肖某见状打电话报警。此时恰逢物业维修工原告张某手持扳手、手电准备维修水阀路过,其见状对被告高某夫妻进行劝解。民警接警到达现场时,粟某已与物业保安停止撕扯,原告张某见民警到场遂离开继续维修管道。后经民警询问,粟某与物业人员均反映发生相互撕扯但没有打架,民警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要求物业公司帮助被告夫妻查找丢失的梯子。后该事件未转为治安案件办理。当天下午,被告高某以“某小区业主遭物业保安群殴,起因是业主梯子丢失找物业查监控,物业态度蛮横,找来保安动手打架”等内容为主线编辑文章发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某小区业主群”(群内共500人)、“某同乡会群”(群内共500人)、“某社区互助交流群” (群内共105人)、“某业主联谊交流群”(群内共190人)等4个微信群聊中,该文章内容为“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前几天家门口放了一个梯子丢了,我去找小区物业求助,希望他们帮着调监控看看,没想到小区某物业公司肖经理态度恶劣,说谁让你放门口,丢东西物业不管,跟我们有啥关系。我老公刚与他理论几句,一言不合他就叫2名保安,另外一个管维修的姓张,和他亲戚一共4人,手拿斧头、扳手等工具,一起围打我老公,导致我老公受伤,警察来后才制止。试问业主花钱请人是来受气挨打的吗?天理何在……恳求业内人士,如何保障业主权益?”其中被告高某在“某同乡会群”所发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又出现“我和我老公被他们4个人打,3个人围堵”等字句,与文章一同发布的还有被告高某当天拍摄的数张物业公司办公场所照片及近距离拍摄原告张某手持扳手、手电的特写照片。随后,被告高某所发布的文章及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发酵,多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认证号进行转载或推送,但题目各有不同,既有“汉中某小区一业主遭物业4人斧头扳手围殴……”,也有“汉中某小区一业主遭物业7人斧头扳手围殴……”等,各媒体转载文章所述内容与被告高某所写的文章内容高度重合。2018年5月29日,有匿名网民将上述文章及照片以《汉中某小区一业主遭物业7人斧头扳手,原因让人无语…》为题目投稿至被告某网络公司所属邮箱,虽然文章中业主名称由“高女士”变改为“左女士”,但文章主要内容“她和老公刚和其理论,因为言语不合,他(指某物业公司经理肖某)叫两名保安,和一个张姓管维修的等一共7人,手拿斧头、扳手等工具,一起围殴她老公,导致她老公受伤。直到警察到来后才停止围殴”等除个别字句经过编辑外,其余内容均与网络上流传的前述文章大体一致。某网络公司随后将该投稿文章及照片在其营运的“汉中头条”微信平台公众号进行了推送。截止原告起诉时,“汉中头条”微信平台公众号推送的该篇文章共有3127人阅读。2018年5月30日,原告张某通过朋友向其转发该文章链接后方得知网络上在传播自己持扳手参与围殴小区业主的文章及照片。后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某网络公司进行交涉,送达《律师函》告知被告某网络公司该文章内容不属实。随后,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向已发布该文章的微博认证号博主进行询问后又联系到高某本人求证真伪。在高某对该事实作出真实发生的答复后,被告某网络公司对原告张某请求其作出补救措施的要求予以拒绝。

原告张某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其微信平台“汉中头条”上立即删除其捏造、发布的《汉中某小区一业主遭7人斧头扳手,原因让人无语…》的文章;2、依法判令二被告在微信公众平台“汉中头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置顶保留天数与侵权天数相对应且阅读量相同;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辩称,其作为业主与原告所在的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梯子丢失后去找物业调监控,理由正当且无可厚非,物业公司不但不予以协助,反而态度蛮横动手殴打业主,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予以谴责。被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是在高某陈述的事实、提供的相关照片、文字信息截图等基础上,结合平台编辑求证了解到的情况,才在微信平台推送了该文,客观严肃地反映了高姓业主的遭遇及事件经过,并在文末发起“业主是否有权利在物业公司调取监控”的话题讨论,旨在希望通过微信平台的积极发声响应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矛盾”这一问题的关切,并呼吁网友遇到类似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全文在编辑过程中,未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恶意诱导,推送中未杜撰任何有损原告名誉的文字和图片,原告竟对这样再正常不过的网络媒体行为引起紧张、不安情绪,其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被告高某在微信群聊中所散布的文章及照片均不是对现场事件客观的反映,明显具有捏造、虚构、夸大事实的成分,尤其是该文章中描述“另一个管维修的姓张,和他亲戚一共4人,手拿斧头、扳手……一起围殴”等话语,再配以原告张某手持扳手、手电的特写照片,对张某持扳手殴打业主这一捏造事实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使阅读者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因网络诽谤具有后果迅速扩大化的特点,仅从公安机关提取证据来看被告高某散布文章的微信群聊好友就有1100余人,在被告高某将自己所写的相关文章及照片散布至微信朋友圈和群聊中后,其已经对文章传播的范围失去控制,朋友圈友人及群成员均可阅读并转发,在其他平台上转发的文章阅读量更是无法统计,网友均对此事进行负面抨击,故高某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与网络上文章的传播具有因果关系,该失实文章传播的深度及广度足以给原告张某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高某的行为对原告张某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汉中头条”的运营商,在未向另一方的原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或公安机关进行求证真伪的情况下就发表该不实的侵权文章,在收到原告张某代理律师的《律师函》后仍然拒绝删除侵权文章,导致该文章经3100余人阅读,使原告张某名誉权受到的侵害进一步扩大,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责任。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请,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赔偿金额1000元。遂依法判决:一、被告汉中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在其运营的“汉中头条”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汉中某小区一业主遭物业7人斧头扳手,原因让人无语…》的推送文章;二、被告汉中某网络公司、高某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汉中头条”推送向原告张某公开道歉的文章,并将该文章保留五日;三、被告汉中某网络公司、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前者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失实报道极易在短时间内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二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规定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事实是被告高某夫妇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撕扯,原告张某作为物业维修人员路过并劝阻,并未发生持械围殴打斗恶性事件,被告高某却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好友达1100余人中散布未编辑题目的文章及照片所述“4人”或“7人”持扳手、斧头等工具围殴其夫的恶性伤害事件,并非是对现场事件的客观反映,明显具有捏造、虚构、夸大事实的成分,尤其是其中描述“另一个管维修的姓张,和他亲戚一共4人,手拿斧头、扳手……一起围殴”等话语,再配以原告手持扳手、手电的特写照片,对原告张某持扳手殴打业主这一捏造事实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使阅读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行负面抨击和严厉批评指责,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明显已经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之后,网络上传播的文章题目无论是“4人持斧头、扳手围殴”或“7人持斧头、扳手围殴”说法的原始出处均来源于被告高某在微信群聊中发布的信息,并且各传播文章的内容均与该文章内容高度重合,各传播文章采用的照片也均为高某拍摄,据此认定网络上所有传播该事件的文章均来源于高某所散布的内容,高某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与网络上文章的传播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向文中另一方当事人或公安机关进行求证真伪的情况下就发表该不实的侵权文章,在收到原告张某代理律师的《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导致该文章经3100余人阅读,使原告张某名誉权受到的侵害进一步扩大,故被告网络公司与被告高某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张 芳)


 

 
责任编辑:汉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