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磊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一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磊磊驾驶车牌为浙 C7XB71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汉桂路中国石油“曙光”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跟随该加油站员工龙君进到营业室内刷卡结账,但银行卡上余额不足。赵磊磊称自己要到车上换银行卡,便又回到车上,后赵磊磊为逃避3l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龙君不备,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 车逃离现场,龙君上前迫喊未果。
2018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磊磊事先将驾驶的浙C7XB71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驶该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海石化”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360元的加油费,趁该加油站员工王少娥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王少娥上前追喊未果。
2018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磊磊事先将驾驶的浙C7XB71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用胶带遮挡,驾驶该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中国石化”城东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4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李雨林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李雨林上前追喊未果。
20l8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磊磊驾驶车牌为浙C7XB71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汉台区三号桥中国石油“博望”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为逃避41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黄亮转身挂油枪之际,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黄亮上前追喊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四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抢夺三次的;(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