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于振、郝佳(当事人均系化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徐蓝、文春、金涛、雷城四人在汉台区某小吃城吃饭喝酒后,步行至东门桥十字附近准备打车回家。此时龙阳驾车途经此地等候红灯。徐蓝酒后上前拍打龙阳所驾车辆前挡风玻璃,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口角后,龙阳走到附近酒吧,纠集该酒吧保安田龙、汪睿及正与田龙聊天的被告人于振、郝佳等人前往东门桥附近质问徐蓝,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之后,龙阳持甩棍上前殴打徐蓝,田龙、汪睿、于振、郝佳随后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共同殴打徐蓝、文春、金涛、雷城四人,后经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蓝全身多处钝性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作案后,于振、郝佳等人各自离开现场。2017年8月,于振准备参军时才得知自己涉及寻衅滋事案,随后于振、郝佳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而伙同龙阳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徐蓝等人致使徐蓝轻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后认为,二被告人有悔过意识,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法院作出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研究时,代院长杨建军考虑到被告人年龄及被告人尚在求学等情况,即要求承办人宣判前再详细了解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掌握被告人及其亲属态度等情况。宣判时,代院长杨建军、刑事审判庭庭长索晓江、主审法官李洪良与二被告人及其家人见面,从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及至个人的危害出发,对二名被告人进行了严厉但不失和蔼的教育,敦促其确实吸取教训、把握人民法院给予的机会,放下包袱,走好以后的人生路;在对其家人的沟通中,杨院长表示二被告人正处青春期,性格、三观等正慢慢成型,家长一定要注意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教育,引导孩子保护自己、远离犯罪。谆谆教诲,语重心长。二被告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定吸取教训。被告人亲属也表示一定会加强对被告人的沟通教育,确保被告人不再行差踏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