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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离婚纠纷的调研分析
作者:张芳  发布时间:2017-10-12 17:15:50 打印 字号: | |
  幸福的婚姻令人愉悦向往,不幸的婚姻无异于没有硝烟的战争。离婚及时解除了婚姻当事人的精神枷锁,有效遏制了破裂的夫妻感情对家庭成员的身心伤害,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然而,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历史传承的纽带,只有小家和,才能大家安、国家兴。本文拟立足汉台区人民法院近5年来离婚案件的审判实务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睦家庭、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一、汉台区人民法院近5年来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案件收结分析

年份 离婚纠纷 民事一审结案数 百分比 判决、调解离婚案数 离婚率

2013年 471件 1313件 35.87% 212件 45%

2014年 543件 1697件 32% 244件 44.94%

2015年 584件 2188件 26.7% 262件 45.06%

2016年 665件 3109件 21.39% 377 件 56.69%

2017年1-8月 516件 1942件 26.57% 225件 43.6%

从该图表可以看出,该法院近5年来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在迅猛增长,离婚纠纷一直占近三分之一,且略呈下降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形式是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和提起离婚诉讼,而离婚诉讼审理周期较协议申请离婚时间长,如果涉及较大价值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则会相应地增加鉴定程序、诉讼费用负担,且很多在当事人眼中认为涉及春秋大义、非离婚不可的事由,很有可能被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故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婚姻当事人较多选择协议离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经过法官释明后亦多在撤诉申请中直接表明要在申请撤诉后直接协议离婚。

(二)离婚纠纷特点

婚姻存续时间

离婚纠纷特点 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小计

身份 农民 32% 20% 13% 65%

城镇无业人员、下岗工人 10% 8% 5% 23%

国家工作人员 1.5% 3% 0.5% 5%

私企或其他 2% 3.5% 1.5% 7%

年龄段 30岁以下 40% 4.5% 44.5%

30-45岁 3.5% 35% 38.5%

45岁以上 17% 17%

男 25.2% 12% 8.5% 45.7%

原告性别 女 32% 15% 7.3% 54.3%

常见离婚原因 草率婚姻 11.8% 4.2% 4% 20%

家庭困难 12% 16.8% 13.2% 42%

家庭暴力 8% 6% 4% 18%

婚外情 5.6% 3.4% 3% 12%

再婚 3.6% 2% 2.4% 8%

从该图表可以看出当前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婚后前2年是新婚夫妻的性格磨合期,也是离婚的高发期,离婚率最高。而随着婚龄增长,婚姻当事人大多进入而立之年,已为人父母,在共同生活中更加成熟、理性,夫妻感情也逐渐加深,婚姻稳定性也在增强。

2、闪婚、闪离现象增多。网络时代为人际社交提供了空前发达的机会和平台,一些年轻人通过QQ、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加好友网聊,在几次相谈甚欢后就见面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特别是遇到情人节、七夕节、中秋节、谐音寓意一生一世(如2013年1月4日)、爱情美满长久(如8月18日、9月9日)的特殊日期便头脑发热、携手同去扎堆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相处不到1个月就发现不是一见钟情就能一心一意,不是一拍即合就能一生一世,婚姻的殿堂无非就是充满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人间烟火,并不是想象中王子与公主的童话城堡,嘴里说的、耳朵里听到的爱情终究敌不过物质基础带来的婚姻安全感、存在感,两个人的无奈落魄,还不如一个人的精彩自由,干脆离婚了事。离婚诉讼中也较多出现一些汉中城边村因拆迁安置补偿,各户将按人头发放土地分配款时,一些适婚男青年家庭为了多领取土地分配款火速委托乡村媒人为儿子介绍对象,在短时间内相处后就通过支付大额彩礼、自家即将被拆迁安置补偿按人头分商品房、分土地红利、农转居的优势条件闪婚,但婚后又因感情基础薄弱、性格磨合而时常发生争执,进而对簿公堂。

3、婚后家庭经济困难是引发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一些农民、无业、失业家庭“贫贱夫妻百事哀”,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夫妻感情。

4、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比例已超过50%。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全面提高和男女平等社会观念的巨大普及,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参加就业的机遇增多,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女权意识也在迅速提升,面对不幸婚姻的纠结,70以后的女性不再像传统家庭妇女那样因为担心婚后没有能力另起炉灶、抚养子女而忍气吞声地从一而终,而是选择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有的女性为了早日摆脱痛苦的婚姻束缚,甚至在调解中主动提出愿意独自抚养子女并给男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80后夫妻成为离婚主要人群。80后一代多是独生子女,自小受父母溺爱娇惯,大多个性强、包容、耐挫能力差、做家务眼高手低,为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后互不谅解,长时间“冷战”,一方起诉离婚,对方立即“应战”同意一离了之。如景女和林男均是85后,虽然听着年龄不大,但结婚时都是28、29岁的大龄青年了,双方仅因在度蜜月旅游期间发生了口角,便各自回到父母家中互不来往,双方父母请亲友数次出面劝解均收效甚微,冷战期一晃就是半年。林男起诉请求离婚,景女在法院庭前调解中也爽快地同意离婚。双方的婚姻生活刚开了头,就这样迅速结束了。

6、60后中年人离婚群体增多。60后的适婚年龄正处在我国八、九十年代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城乡差别较大,一些城镇青年职工为赶上单位公房分配名额就草率登记结婚,一些偏远山区县的农村青年为早日走出大山、改变命运,错误地认为“婚姻就是搭伙求财”,借助婚姻这块跳板出嫁或入赘到汉中城郊一带的农村,有的女性就为“图地方好”,还愿意嫁给兄弟姊妹多的贫困家庭或城镇户口残疾人,婚后又时常为这桩草率婚姻后悔争吵,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基础。随着近年来社会观念的开明,离婚已不再是评价婚姻当事人品质优劣的道德标尺,也不是什么伤风败俗的事情,更不需要单位工会、村组干部调解离婚无效后才能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或到法院打离婚官司这一前置程序,这群当年草率结合的中年人大多选择在子女成人、成家后冷静、平和离婚,其诉讼离婚调解率也较高。

二、离婚纠纷原因

1、草率婚姻。由于目前广大农村地区适婚青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传统婚俗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大多数青年男女相识谈婚仍是通过媒妁之言,在短暂相处后就订婚,重举行婚礼仪式而轻婚姻登记程序并且早婚(有的甚至未到法定婚龄即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生子)、闪婚、高彩礼(六万、八万、十万以上不等)结婚已成趋势,此外,还要为女方购买“四金”或“五金”金饰、高档服装、化妆品,打发给女方各种名目繁多的红包,男方家庭为讨好口彩、表达对女方的爱慕与尊重、显示自己家境殷实,往往赠与红包的金额基本都在上千,就这还不算举办婚礼,有的女方还要求男方买车、在城里购买、装修婚房,为自己娘家翻修新房、供年幼的弟妹上学。这些远在普通农民家庭数年经济收入之上的高额花费往往造成男方家庭债台高筑,也为夫妻婚后生活困难、家庭矛盾埋下了祸根。相比较父辈们的“米面夫妻”,现在的夫妻在结婚时都有较大价值的婚前财产,更不必说一应俱全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车辆,而正是这些提前透支消费创造的优越物质条件却令婚姻当事人感受不到婚姻的幸福,这实在是一个值得深思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在阅卷调研中尚发现在汉中偏远农村仍存在5例“换亲”习俗婚姻,比如妹妹嫁给了嫂子的哥哥或弟弟,结婚前都认为“亲上加亲”是良缘,但婚后短暂相处后便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妹妹担心自己的不睦婚姻会影响哥嫂的感情,索性外出打工数年不归,不与家人联系,留守在家的丈夫只好起诉请求解除这段徒剩虚名的婚姻。在离婚诉讼中同样存在借婚敛财的现象,如2013年、2014年我院受理了武乡、铺镇、徐望一带偏远农村农民起诉的10余起案情基本雷同的离婚案和婚约财产案,女方均是四川美姑县籍彝族农民,其中两家男方家庭经数名婚介人转辗经手认识女方,在仅有两、三面之见,对女方本人及其家庭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急于通过给付大额彩礼尽早敲定婚事,之后男方家庭父母又经乡邻委托,把乡邻要给自家或亲友儿子找对象的情况告知给刚过门的儿媳妇,希望儿媳妇能介绍自己的小姐妹嫁到汉中安家。于是,这些看似“千里姻缘一线牵”的古典佳话都有了一个这些同籍女方在婚后或短暂同居后即借口外出、下落不明,男方家庭为此落的人财两空、账债累累的荒唐结局。

2、家庭暴力。此种情况多表现为夫对妻的暴力,多发生在女方性格软弱、思想较为传统保守、身体不好、经济收入较低或作为家庭妇女无收入来源,丈夫对妻子无端猜疑,动辄打骂、经济控制,甚至赶出家门等暴力行为,孩子也无辜地成为父母的“出气筒”。如余女和刘男婚史长达10余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刘男仗着自己身强体壮、月收入比余女高2000余元,是家中的“顶梁柱”,经常打骂余女,致其颈椎、腰椎等部位受伤住院两次,且长期夜不归家,实行家庭经济独裁,连婚生子报课外学习班交学费的事都要余女母子苦苦哀求到报名期限快结束了才肯拿出学费,且常讽刺孩子“上学都学不好,还想‘吃小灶’补习,简直是浪费老子的钱!”,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后,余女在孩子的理解、支持下起诉要求离婚。当然,一些女性时常喋喋不休地抱怨、挖苦、讽刺丈夫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如这个、比不上那个、没本事挣大钱、连累妻儿受穷遭人白眼的言语暴力往往又成为丈夫“动粗”维护尊严的理由。此外,夫妻间长期互相冷言恶语或互不关心的冷暴力现象也开始显现,这在高知夫妻矛盾间尤为明显。如李女是一名外科医生,王男是一名交警,夫妻都是大学文化、单位业务骨干,家境良好,婚初感情和睦。但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常为下班后谁做家务、照顾孩子产生分歧。李女指责王男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回家就是看电视、等吃等睡,不关爱妻儿;王男则埋怨李女爱唠叨,不体谅自己工作累,不尽为人妻、为人母的本分。双方为此常数日互不理睬,索性借口单位加班、值班,住宿舍里不回家,以致夫妻感情日渐冷漠。2013年冬日,李女打电话让王男把保管的电卡带回家买电,王男口头答应却没照办,导致家中断电3日无法照明、取暖。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李女一气之下抱着孩子打算回娘家,但出门后发现给孩子穿的单薄,因忘带钥匙便大喊开门,王男却拒不开门,李女抱着孩子在寒风中站了近半小时后绝望地痛哭起来,邻居闻声帮忙报警,但警察到来大声叫门数分钟也无济于事,无奈下一名警察只好冒险爬上四楼阳台翻窗入室开门让李女母子回家,而王男对于警察的当面批评教育亦满不在乎。事后,李女起诉要求离婚,王男却拒不到庭应诉。

3、婚外情。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男方无家庭道德观念、见异思迁,与婚外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稳定。如姚男与本村一位姑娘相恋,但其父母因两人生辰八字不合反对双方婚恋,并托媒人介绍其与宁女相识。两人仅谈婚5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在宁女怀孕期间,姚男仍与前女友来往密切,双方产生矛盾。婚生子出生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口角,加之姚男仍与前女友来往较多,双方关系不睦,宁女负气回娘家居住。期间因婚生子在院中独自玩耍时不慎坠入农村旱厕溺亡(殁年仅2周岁半),致双方关系恶化,宁女在巨大的丧子之痛中提起离婚诉讼。

4、一方无家庭责任心,长期痴迷于赌博、酗酒、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有的还因犯罪劣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如鞠女与古男婚后育有一女,古男在某出租汽车公司任车队队长,鞠女在家务农、操持家务,日子过得井井有条。后因古男沉溺于购买福利彩票而无资金便向4位同行“的哥”谎称其能帮助弄到购买公司出租车的名额,但需事先得到“好处”打点,先后诈骗50余万元且挥霍一空。案发后,古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鞠女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自愿抚养婚生女,经调解,古男亦同意离婚。一个曾经美好的家庭就这样解散了。此外,夫妻一方借口外出打工,漠视家庭亲情,逐渐与家庭减少联系,之后甚至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夫妻多年分居,另一方全部承担起养家糊口、赡养父母、抚养孩子的重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这种缺席审判是最常见的离婚诉讼现象。

5、再婚夫妻离婚率较高。再婚夫妻多数情况下因未妥善处理好子女抚育、与家庭成员、前任关系等方面所引发的矛盾而导致再度分手。如韩女与赵男均系税务系统干部,双方再婚前有过较充分了解,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后因赵男前妻常来探望女儿、赵男为此与前妻联系较多,引起韩女反感、多疑,最终选择离异。

6、父母不恰当地介入、干涉子女生活,致使夫妻矛盾激化,感情破裂。最常见的如婆媳矛盾,但如果丈母娘发起火来,女婿日子也不好过。如周男入赘到女方家安家落户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女,某日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女方母亲认为“上门女婿竟敢反天”便参与其中争吵,不料被周男失手打伤。后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周男承认错误并支付了岳母住院医疗费,但事后,女方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周男则多次向法庭诚恳表示自己与妻子感情一直较好,愿意改正错误,和妻女、岳母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后,考虑到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遂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其能够重归于好,挽回家庭。但女方始终不肯谅解周男,其无奈外出打工,并陆续向女方汇款4万余元用于家庭经济开支,女方在1年半后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男见和好无望,只好同意离婚,早日走出痛苦的感情。

三、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建议与对策

1、大力弘扬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家庭观、生活观。

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妇联、团委、基层组织应高度重视法律道德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送法、送政策、送公益服务、扶贫下乡工作及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平台,大力宣讲、普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家庭、创业致富、卫生保健、防治家庭暴力公共知识,坚决根除男尊女卑、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家庭暴力陋习;深化“好家风好家训”、“好妈好爸好家风”宣传展示活动,深入持续推进创建“平安家庭”、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深化家庭美德和文明家风建设,以良好的家风支撑起良好的社会风气;积极发挥社会正能量,宣传、表彰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勤劳科学致富、最美家庭、移风易俗、崇德尚俭、新事新办、婚事简办的先进光荣事迹,惩戒、曝光家庭暴力、横行乡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典型违法案例,狠刹、革除民间红白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攀比斗富之风,正确引导、激励广大群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2、健全就业创业保障机制,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机会、实效,切实提升经济收入,减少社会贫困家庭。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民富之源。相关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应会同各村(居)委会加强对闲散、无业、贫困人员的就业登记管理、就业培训、指导、推荐、组织劳务输出,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管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确保男女同工同酬,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发布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参与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鼓励有创业意愿者积极干事,有效创业,快速脱贫致富,提升家庭经济水平,从根源上减少离婚家庭。

3、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幸福的婚姻。

婚姻大事不是儿戏。广大青年男女应当牢记“好儿不受爷田地、好女不穿嫁妆衣”的古训,自尊、自爱、自强、自立、自省、自励、自信立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健康、文明、法治的婚恋观,要把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在谈婚论嫁前要有一技之长和一定的经济能力,通过较长时间充分了解、理性择偶,培育良好的感情基础,切勿草率结婚、借婚敛财、仓促离婚。婚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关爱、互信互谅、互相理解和支持,遇事多沟通、多协商,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家庭德育建设,上孝敬父母、下关爱子女,与亲友邻里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婚姻家庭。双方父母也应当尊重和信任子女的婚姻和感情,减少对子女婚后生活的干涉、介入,在处理子女夫妻矛盾时多一些中立大度、少一些偏袒指责,如果遇到子女向自己寻求经济帮助、抚育孙辈的请求,希望可以多一些援手、少一些冷漠。

4、诉讼是反映社会矛盾的晴雨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不可少。

人民法院应加大巡回审判、新媒体普法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庭审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举案释法、法制讲座,阐明买卖婚姻、草率婚姻、家庭暴力对自己、家庭、社会的危害后果,积极引导群众防范“隐性骗婚”,提高依法理性解决家庭纠纷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从思想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宜用“慢工”,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多背靠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邻居,了解其婚姻出现矛盾的真正原因和双方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态度,根据把握的“心结”对症处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早下定论;对于查明夫妻一方或双方伤害夫妻感情的错误言行要及时当面批评教育,甚至可责令具结悔过,促进夫妻和好;对于因家庭成员、朋友的不当介入引起夫妻矛盾的离婚案件,如婆媳不和、歧视上门女婿、生育女孩、生不生二胎、孩子和谁姓、异性朋友走的近、亲友火上泼油撺掇离婚等情况,办案法官可以通过细致地找当事人、涉事亲友入情入理地谈话,借力双方信任的开明亲友、基层组织干部联合对力主离婚的亲友、原告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端正思想、认识错误,挽回当事人的婚姻。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离婚案件时,应当统一裁判尺度,结合本地风俗人情,对自愿给付彩礼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合法、合情理地确定“酌情返还彩礼”标准;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非法所得,应依法判决收缴国库,以示惩戒;对借婚约诈骗敛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新闻媒体、影视作品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社会主义新风尚、好家风、好婚姻、好家庭。

目前国内社会的头版新闻社会频道时常报道各地出现的未成年人辍学早婚、天价彩礼、奢华婚礼,甚至还出现了结阴亲、办冥婚以及随之产生的疯狂盗卖女性尸骨犯罪现象,娱乐频道经常爆料某知名明星的离婚、出轨、家暴、借位,甚至吸毒、酒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现象;各电视台热播的娱乐节目不是新人选秀、明星作秀,就是网络征婚、电视相亲,其言谈怪论、奇装异服极易被超大“粉丝”团掀起跟风、效仿热潮;最新影视剧题材不是宫斗、虐恋,就是不符合史实的各种神剧、穿越剧,其中展现的高高在上、纸醉金迷、权贵倾轧、感情交易、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尔虞我诈等腹黑哲学极易受追捧,这些不良文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扭曲了社会主流价值判断。地方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的正面价值导向、辐射作用,及时调查、整改不符合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社会现象,坚决打击、清除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家庭伦理的不健康影视作品,严厉反对、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多宣传、多讴歌广大劳动人民艰苦朴素、自力更生、诚信友善的高尚品质、优良作风,多报道、多创作反映、贴近广大劳动人民生活、弘扬社会主旋律及善良风俗的新闻影视作品,创建健康、阳光的精神文明环境;加强公民法治道德教育,大力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广泛宣扬婚姻忠诚、夫妻扶助、平等互爱、尊老爱幼、和睦团结的好家风、好婚姻、好家庭,着力强化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文化减少离婚现象、社会犯罪的功能。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