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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吸毒登记酒店提供场所构成犯罪获徒刑
作者:郑波  发布时间:2017-06-07 15:05: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为他人吸毒登记酒店提供房间场所的被告人周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周某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减刑释放。2017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朋友文某、何某在一起玩耍,何某提议一起吸食冰毒,周某、文某表示同意。后三人前往汉台区一酒店附近,由何某出资200元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冰毒一小袋,周某从何某租住屋内取上自制“冰壶”、锡纸等工具,三人驾车到一酒店,周某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了房间。随后文某又将其二位朋友接到该房间,五人先后采用烫吸方式吸食了全部冰毒。当晚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提取五人尿液检测均成阳性。案发后,文某、何某等四人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自己的身份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服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法律规定:提供场所、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毒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被告人周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酒店,容留4人吸毒,构成犯罪。被告人周某系90后,二次违法走向犯罪道路,但其还年轻,希望其真心悔过,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