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虽然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却未在2年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由两借款人王刚、李丽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齐海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王刚与李丽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夫妻俩共同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率月息10.3‰。同时,王刚找来自己朋友齐海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王刚夫妻俩仅向银行偿还1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再未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向王刚、李丽追讨借款未果,却并未向担保人齐海催讨,也未与齐海续签担保合同。2016年8月,银行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刚、李丽、齐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王刚、李丽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刚、李丽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齐海承担担保责任,因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内向保证人齐海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后,齐海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