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美不美故乡水,亲不亲故乡人”,乡里乡亲之间,本来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然而却有这么两个乡邻为了田间小事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最终一人受伤一人获刑。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田间发现同村村民王某某将其家秧田边水渠用袋子堵住,许某某怕水倒流进入自家油菜地,遂将堵水袋子扔进王某某家秧田,被随后赶到的王某某发现,二人随即发生口角及撕扯。二人撕扯倒地后,许某某随即朝身上的王某某蹬踹,王某某用左手挖抓许某某脸部,右手在许某某身上乱抓,许某某一口咬住王某某左手无名指远节指节,王某某喊叫让其松口,但许某某不理会,仍用力将其指节咬断。后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左手伤情进行鉴定:王某某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
由于该案系邻里纠纷,为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悉心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谅解。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