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吸食毒品的“瘾君子”,为了满足毒瘾,“凑份子”从异地购买毒品并运输。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申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申某均系80后,是山西省晋城市人,2015年12月,二人因长期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遂商量共同出资去成都购买毒品。申某通过吸毒人员老三提供的电话与成都毒贩取得联系后,二人共筹毒资1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乘大巴车前往成都市购买毒品海洛因。2015年12月11日8时许,在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西门附近一巷内,李某、申某从一年轻男子处购买8000元毒品海洛因,并于当日10时从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乘坐成都至长治的大巴车返回晋城市,途经京昆高速陕西省宁强县高家坪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现场从二人处分别查获注射器各一支,并在大巴车内倒数第二排右侧座下查获二人藏匿的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34.472克。
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某二人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34.472克,购买后为使毒品顺利转移至目的地,私下将毒品藏匿在其所乘坐的长途大巴车座位下,毒品数量达到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