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朝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
被告人李朝国与被害人王某某系老乡。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朝国趁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和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王某某由于家庭原因提出俩人不再来往,李朝国即要求王某某返还在一起花费的钱物或者跟他走,两人协商未果。2015年3月5日早,李朝国将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用广告纸包裹随身携带,在一家面皮店找到王某某说要谈谈,王某某同意并骑电动车带着李朝国到滨江路东侧河堤绿化带的柏树林。李朝国再次提出王某某要么跟他走要么退钱,遭到王某某的再次拒绝。在二人争吵中,李朝国拿出携带的刀在王某某面部、颈部及胸部等部位刺、砍十几刀。晨练的人看见大声询问“你们在干啥?”李朝国听见有人,扔下作案工具逃离现场。王某某被120送至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1、头颈部多处刀割伤;2、鼻骨粉碎性骨折;3、气管、食管裂伤;4、四肢及躯干多处刀割伤;5、胸1椎体异物(断了的刀尖);6、右眼球破裂等。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全身损伤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朝国四处躲藏,2015年10月2日,民警在十天高速服务区一客车上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朝国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汉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朝国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在被害人头面部、颈部及胸部等部位刺、砍十几刀,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朝国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