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汉台区法院集中公开审判两起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对被告人汤某、李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汉中市烟草专卖局员工、个体零售商及社会各界近三十余人受邀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汤某、李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微信聊天工具发布出售香烟的广告并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接到下线刘某等人提供的购烟订单后,将买家用支付宝平台支付的购烟款扣除利润后将购烟款和订单信息用QQ和支付宝平台转给被告人汤某、李某。二人收到钱款和订单信息后,按照订单上的收货地址直接向买家通过物流快递香烟。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李某二人共同通过QQ、微信网络平台向李某某贩卖“爱喜”、“万宝路”等系列品牌香烟计88351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刘某等人贩卖“爱喜”、“万宝路”等系列品牌香烟计64518.5元。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李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自己从他处购买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将十盒“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及六盒“气血和胶囊”销售给汉台区龙江办事处利民药店店主王某。当日,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利民药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还未卖出的上述疑似假药。后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谢某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未经批准注册,应按假药论处。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公开宣判活动,汉台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何维权,对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强化普法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