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酒香不怕巷子深。本案被告只为争寸方寸土地最终伤人赔偿三万余元实不划算。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被告李江浩(男,48岁)在汉台区云塔巷口租赁一小间门面房卖核桃馍,原告胡红英(女,现年56岁)经常赶早市在巷子街道旁卖气球。2014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和其他菜贩挤在被告店面前的巷道旁卖气球。被告发现原告买的几十个气球飘的高,遮挡了自己店面影响生意,就让原告离开此地。原告认为双方并非是同行,互不影响便不离开。被告见劝不走原告,就上前将原告手中的气球绳子划断,导致部分气球破碎或飞走。原告气不过便谩骂被告,双方继而口角争执,被告一拳打在原告前胸部,致原告倒地受伤,遂入住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胸部外伤: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21天,花医疗费8921.23元,原告出院遵医嘱继续口服药物消肿止痛、避免剧烈活动,定期复查,不适就诊。经司法鉴定,原告胸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派出所数次调解,被告仅先行支付医疗费7000元。双方就后续赔偿费用分歧较大,协商不成,原告即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被告李江浩辩称,原告卖一大把气球飘在空中挡住了被告店面,被告多次劝她离开,她不听才划断了气球绳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因被告身有残疾,原告揭短恶毒辱骂,被告气不过就打了原告一拳,不料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对本案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原、被告双方互为经营者,本应“和气生财”,双方却遇事不互谅互让,先是相互辱骂,而后出手伤人,实为不该。被告致伤原告,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本身于事发起因有一定过错,故而可适当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的9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诉求的财产(气球)损失确定为200元。遂依法判决:一、原告胡红英的10项经济损失共计38397.24元,由被告李江浩按85%的比例承担32637.65元,扣减其已支付的7000元,余款25637.6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判后寄语】常言道:万事和为贵。小本生意虽利薄,但生意人遇事不冷静、不忍让、不和气,为日常琐事而动辄口角相争、拳脚报复,那只能做折本、后悔买卖。本案的深刻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文中地点、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