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投资理财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然而,投资理财也存在风险,比如本案原告盲目委托熟人投资理财,非但没得到承诺中的高额利息,差一点连本金都没收回。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刘翠翠的前夫贺强与被告鲁正明是朋友关系。原告离异后自营一家小百货商店,被告鲁正明路过时常进店寒暄几句。在一次闲聊中,原告说到现在生意不好做,被告称其有一表哥在开信贷公司,可以投资赚钱。双方达成原告委托被告将投资款投资到某信贷公司的口头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2月26日通过网上银行先后转款到被告鲁正明的银行账户上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刘翠翠现金壹拾伍圆整,日期签署为2014年2月25日。事隔不久,原告越想越不对劲,便向被告表示不愿再投资,要求收回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无奈之下于2014年5月20日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处理,被告承认其收到原告本金15万元。双方对返还期限存在较大分歧,致调解无果。公安部门以被告尚未构成诈骗为由,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经济纠纷。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判令被告鲁正明返还其本金15万元元及利息3.6万元。
被告鲁正明答辩称,原告前夫贺强向其借款8万元,并且其作为担保人代贺强向他人归还借款5万元,贺强没有按约定归还其借款13万元及利息,而这些债务属于原告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用原告的15万元投资款冲抵原告前夫的借款13万元及其利息后双方互不相欠。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被告鲁正明在庭审中自认其书写的收条存在笔误,金额应是壹拾伍万元;其收到原告15万元后并没有投资某信贷公司。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翠翠将其1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鲁正明,委托其向信贷公司投资,应是口头委托合同关系;后原告向被告要回本息,表示不愿再投资,是委托合同的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将委托投资款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委托方与受托方没有就委托合同解除时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限被告鲁正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刘翠翠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鲁正明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判后寄语】投资理财要谨防风险,在经济交易中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能力以利于发生纠纷后维权,切勿盲目听信他人之言,上当吃亏。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