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汉台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积极开展诉前调解,7日内迅速化解一起涉外地企业纠纷,赢得当事人的满意。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国祥舞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祥”)与汉中青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青旅”)签署《兴元汉文化宣传展示项目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汉中青旅(合同甲方)委托北京国祥(合同乙方)负责其兴元汉文化宣传展示项目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总价为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国祥依约履行合同, 2014年2月28日,汉中青旅通知其停工,后未再通知恢复施工,双方于2014年6月25日就北京国祥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署《建安工程结算审查核定单》,确认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70万元。汉中青旅前后累计支付价款225万元,至今仍拖欠该项目工程款45万元。依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在乙方完成安装制作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合同中规定的款项,则甲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北京国祥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中青旅支付工程欠款45万元、违约金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收到当事人诉状后,因原告北京国祥系外地企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王海锋庭长多次与汉中青旅联系,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在充分征求双方调解意见的前提下,经汉中青旅与总承包核对账目,对45万元欠款确认无误。2015年7月3日上午,汉中青旅将涉案款45万元电汇北京国祥,并向法院提交汇款凭证。2015年7月6日,北京国祥向法院寄来表扬信,“经贵院诉讼前调解,现双方纠纷已妥善处理,北京国祥已于2015年7月3日收到汉中青旅拖欠的全部款项,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对贵院雷厉风行、及时化解矛盾深感谢意!”至此本案调解终结。
为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今年以来,汉台区法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重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小额民间借贷、小额买卖合同、涉及群体诉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民生案件,在立案受理前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尽最大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1-8月成功化解了79起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