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借贷金额不大,但办案法官通过庭审查明债务人因嗜赌、债台高筑而造成婚姻破裂的家庭悲剧令人沉思!
原告黄贵华起诉称,被告朱小林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15日向他出具了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2万元,约定2013年9月14日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他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王莉莉系朱小林之妻,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提交被告朱小林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朱小林经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被告王莉莉辩称,她不认识原告,二被告在2013年12月协议离婚前已经分居三年,她对朱小林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即使存在借贷事实也是朱小林个人债务,朱小林全部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她无义务偿还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朱小林自书信件、债务清单、视听资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证言。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贵华(男,现年33岁)与被告朱小林(男,现年37岁)因开出租车相识,是朋友关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朱小林向原告黄贵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黄贵华现金2万元,于2013年9月14日内归还,逾期不还,后果自负。”同年9月11日被告朱小林给被告王莉莉(女,现年37岁)留下一封信件:“老婆,我们分居已有三年多,2012年12月底,我以前的夜班司机带我到电游厅打游戏,从那以后我就无法自拔,不仅输完了自己的钱,还借了好多高利贷。2013年3月,债主把我逼得没办法,我好几个月都没给车主交承包费了,我就逼大哥帮我贷了5万元还了一部分高利贷,可还有很多还不起,每月还得清利息,我实在扛不住了。朱小林绝笔。”之后被告朱小林在电游厅服毒自杀,后被送医院抢救生还。2013年9月22日被告朱小林自书债务清单一份后离家,内容为:“老婆我去外地打工了,我现在被高利债逼得没有办法了,等过两、三年我挣钱把高利债还清了就回来,债主有7人,他们是黄贵华,2万元,利息一个月2500元,我已还了两月利息……”。原告黄贵华当庭自述,2013年7月15日被告朱小林出具借条后,其交付现金1.75万元;2013年8月份,被告朱小林归还2500元,现下欠1.5万元未还;2013年9月底,其在汉台区新星街见到被告朱小林催要欠款时得知其打游戏赌博欠钱,还曾因赌博自杀过。
另查明,二被告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17日登记离婚,未育有子女。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2013年12月17日之前各自债务自行承担。”二被告离婚之前已经分居三年左右。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7月15日被告朱小林向原告黄贵华出具2万元借条后,原告交付被告朱小林现金1.75万元,2013年8月份被告朱小林归还原告2500元,下欠原告黄贵华1.5万元未还,该事实有借条和原告黄贵华当庭陈述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被告朱小林对该1.5万元欠款负有还款义务且未偿还属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小林偿还借款合理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王莉莉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朱小林在分居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没有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朱小林自书信件及债务清单可证实其借原告现金系用于个人赌博;且2013年9月底原告已经得知被告朱小林打游戏赌博欠钱,还因赌博曾经自杀。综上,应认定被告朱小林与原告黄贵华之间的债务为被告朱小林个人债务,对被告王莉莉主张其不承担该债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一、被告朱小林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黄贵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原告黄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禁止借款“抽头”行为。存在借款“抽头”行为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本案借条和原告黄贵华当庭陈述,双方在2013年7月15日民间借贷中存在“抽头”行为,且被告朱小林已归还原告2500元,故被告朱小林下欠原告黄贵华1.5万元未还。因双方未在借条上书面约定支付利息,故该笔借款为定期无息借贷。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王莉莉举证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双方长期分居期间,系被告朱小林用于个人赌博,二被告并无共同举债合意,亦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该笔债务应为被告朱小林个人债务,由其偿还。诉讼是反映社会矛盾的晴雨表,被告人朱小林玩物丧志,害己害人,本案家庭悲剧令人叹息。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