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慎相撞,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即是当事人对因车辆相撞仅产生的财产损失纠纷处理不当,而致矛盾升级、突发成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李强是一名70后出租车司机,被告王鼎鼎是一位90后小青年,如不是去年夏季夜晚一场偶然的轻微交通事故,他们不会成为原、被告而对簿公堂。2014年 6月19日21时许,原告李强驾驶出租车行至汉台区五一路下乘客时,与被告母亲驾驶的红色“福特”牌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下车查看产生口角,被告母亲打电话叫来被告父子。被告王鼎鼎到事发现场后即与原告争吵起来,随后用左手抓住原告衣领,右手捏拳击打原告头部、身体,又用双手将原告摔倒在地,原告顺势将被告拉倒在地并用膝盖顶了被告一下,被告翻身骑在原告身上,再次用拳头击打原告身体和头部,在被自己父母拉起来后,被告用右脚踩踏原告胸部,原告挣脱后逃跑,被告又追上原告,继续右手捏拳击打原告头部、背部,又将其打倒在地,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当晚原告到医院检查,伤情诊断为:1.胸部外伤:左侧第2肋骨骨折;2.头、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9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3月内不能剧烈活动)、加强营养、避免劳累、预防感冒;2.继续口服促进骨折愈合药物治疗,两周后门诊复查;3.若有不适,随诊。被告之父支付原告医疗费4227元。经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强胸部损伤属轻微伤。经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李强左侧第2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9项经济损失合计86937.53元。
被告王鼎鼎辩称,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到现场,因原告说话语气生硬,被告气不过才出手打了原告,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因双方分歧较大,数次调解无果。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鼎鼎因原告李强与其母发生交通事故而来到事发现场后,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对原告头部、腹部等多处身体部位进行拳打脚踢、踩踏等行为,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李强的身体健康权,故应对原告因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对自身损伤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合法合理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一、原告李强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等9项经济损失费用合计75517.50元,扣除被告王鼎鼎已支付的医疗费4227元,限被告王鼎鼎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李强剩余经济损失71290.50元。二、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后寄语】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国泰民安法为本,法令行则国治。每一位公民应当崇法尚德,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行为素养,共同维护法治精神、社会公德、善良风俗。有理不在声高,得理亦要让人。类似本案应当避免再次发生!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