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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意外倒塌砸伤路人 都是刮风惹的祸
作者:张芳  发布时间:2015-08-05 09:03:53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因竟为炎夏高温、天气突变,狂风刮倒广告牌而起。

  原告刘老汉现年69岁,退休后热衷于打太极拳养生,是汉台区太极协会健身队的会员。2014年7月14日18时50分许,原告与其他队员和平时一样在英豪小区广场东大门南侧锻炼时,突然刮起大风,将被告汉中暖洋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暖洋洋物业公司)所有并由其管理的广场招租大型广告牌吹倒向原告等人身旁,原告出手阻挡时,右手腕被广告牌的金属框致伤。原告经送医院治疗,伤情诊断:右侧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3528.12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暖洋洋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49372.78元。

被告暖洋洋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其公司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刘老汉本人的陈述、目击者证人证言及事发当日气象资料等证据和被告暖洋洋物业公司在事发现场搁置广告牌的实际状况综合分析判断,原告刘老汉被被告所有并管理的广告牌致伤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对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没有保存,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受伤与其没有过错,加之被告对搁置在事发现场的广告牌没有采取与地面固定的措施,因而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汉中暖洋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老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34120.72元。二、驳回原告刘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原告刘老汉被被告公司所有并管理的广告牌倒塌致伤存在高度盖然性(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被告公司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现实中,路灯、花盆、广告牌、阳台护栏、窗户玻璃等物件高空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发,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管理维护等义务,从源头上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应当提高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文中当事人、事发地点均系化名)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