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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作者:李?  发布时间:2015-05-22 17:22:49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周某父子俩与被申请人廖某签订了售房合同,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10000元,并约定周某支付房款后,廖某即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周某名下时,再向廖某付清全部房款余额。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产籍管理科出具了房地产证明,被申请人廖某亦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周某陆续给付150000元购房款后,廖某一直未办理过户,被申请人周某于2013年3月21日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案件经过审理,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廖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周某父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过户登记后由周某父子即向廖某支付购房余款60000元。另被申请人廖某于2012年7月20日与申请人冯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离婚登记业务。现申请人冯某认为法院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3)汉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周某父子辩称,本案房屋买卖事实清楚,原审事实认定正确。被申请人周某父子经过审查房产证、现场看房,并经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申请处发布了公告后,在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与被申请人廖某签订了合同,即尽了审慎注意义务,并且也支付了相应对价;本案法律规定明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廖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本案涉及房屋系廖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周某父子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审判】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有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产籍管理科出具的房地产证明,被申请人廖某亦向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被申请人周某父子与被申请人廖某签订了售房合同,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给付被申请人廖某购房款共计150000元,故该售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其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廖某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就该处诉争房屋约定归女方所有,但该离婚协议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冯某也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廖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父子有恶意串通等情形。故被申请人周某父子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申请人冯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申请人冯某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冯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诉法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根据该条的修订,是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又一救济途径,但仅有一个法条规定,并没有更多涉及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故在实践中,考虑到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不宜轻易更改或撤销以及法律的稳定性,故必须慎重把握该类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分析:1、主体:因不能归结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2、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3、管辖: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4、处理:诉讼请求成立,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在本案中,申请人冯某除了要提出诉讼请求外,必须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周某父子尽了审慎注意义务,也支付了相应对价,冯某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不能对抗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的周某父子,故驳回了申请人冯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