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15时许,汉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来了一位手拄拐杖的不速之客,在看到李洪良、孙泺添二位法官时,他将一面写有“办案为民秉公廉洁”的锦旗送上并连声称赞“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
2012年1月14日16时许,王某某(被告人王某之妻)带着其未满周岁的女儿在汉台区西环路建材城其母亲张某开的油漆店玩耍,张某担心外孙女冻着,便在油漆店附近使用废旧油漆桶生火取暖。建材城保安人员即被害人赵某等发现油漆店违规生明火后进行口头制止。当日17时左右,赵某等再次巡逻到油漆店时发现油漆桶内的明火仍未灭,于是赵某端了一盆水直接将火浇灭,后赵某收走了张某用来生火的油漆桶。王某某和张某便与赵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自觉受了气,便给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打电话叫其回来,被告人王某因有事抽不开身,便叫来霍某等人前去帮忙,霍某等人到了现场对赵某等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赵某等受伤后被同事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头部、鼻部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头部损伤致意识障碍、近事遗忘属轻伤。由头部外伤导致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属重伤;鼻骨骨折属轻微伤;头部损伤致轻度智能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导致的人格改变评定为八级伤残;鼻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王某、霍某、庹某等五人的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王某、霍某、庹某等五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给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因赵某脑部受伤严重,其家属情绪激动,强烈要求对肇事者严惩并进行赔偿,调解工作一开始就遇到了障碍。但是承办法官不气馁,他们一遍遍地给被害人做工作,劝其坚持治疗,早日康复。对被告人,承办法官严厉指出其错误,希望他们知错能改,积极赔偿,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多次给双方的释法析理下,受害人赵某态度开始缓和,被告人王某、霍某、庹某等也多方筹钱积极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赵某共获赔偿款近30万元(已履行完毕)。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霍某、庹某等五人四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