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就是因邻里口舌相争而致矛盾激化成突发流血事件。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刘明亮系同村组村民,互为邻居。2013年9月23日晚11时许,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对骂争吵,引来很多劝架群众。被告刘明亮气愤中持铁片将原告王冬梅头部致伤。原告经送医院救治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2、头皮血肿;3、双侧胸腔积液。住院24日共花费医疗费10508.68元,期间被告刘明亮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用。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遂于2014年4月19日对被告刘明亮治安拘留5日。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王冬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明亮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5243.8元。
被告刘明亮答辩称,原告肆意在公共场合不断辱骂被告,被告气愤之下为阻止原告的辱骂才用铁片划伤原告,原告对事故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已垫付医疗、护理等费用。且事发后原告仍然不依不饶,唆使其子持扁担到被告家毁坏财产、打骂被告,造成其身心和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明亮因琐事在争执中持锐器致伤原告王冬梅,由此给原告王冬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90%的比例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冬梅在纠纷过程中未能冷静处理,采用不当语言致使矛盾激化,故应对自身损失按10%的比例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一、对原告王冬梅因致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确认为15728.78元,由被告刘明亮赔偿14155.90元。扣除其先期承担的医疗、护理费用9548.68元,尚需给付4607.22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原告王冬梅剩余损失1572.88元由其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王冬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刘明亮以其承担责任比例偏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刘明亮因琐事在争执中持利器致伤王冬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冬梅在纠纷中言语不当激化矛盾也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刘明亮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案情判处各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适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寄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村民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社会公德更是需要每一位公民的良言善举来维护!本案的深刻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