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撞伤人后竟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汉台区法院以被告人马仲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74392.89元。宣判后被告人马仲有提出上诉,近日,经汉中市中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马仲有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台区宗营镇至612库路段新校车站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由邹马村道自北向南行至该路口的何某(男,案发时76岁)发生相撞,马仲有驾驶该车辆逃逸,何某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仲有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4月24日,肇事后逃逸的马仲有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马仲有认为自己没有撞人,拒不认罪,汉台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仲有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且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目击证人许某、苗某证言与两份鉴定意见相互印证,指控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被告人马仲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生命权为所有权利之基础。本案中,罪犯马仲有明知无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不但不履行报警及救助义务还逃逸,其行为极其恶劣。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一旦发生应积极履行救治义务,切勿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心存侥幸,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