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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加班促调解
作者:胡?  发布时间:2015-03-12 09:39:17 打印 字号: | |
  • 现场清点物资
  • 法官主持调解工作
  房屋出租后不久,承租人就玩起了“失踪”,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人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3月3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连续工作五小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宾馆餐饮部以及内部的所有设施全部出租给被告做餐饮生意,租期三年。杨某接手后就开始正常运营,并陆续新购置了部分物资设施。2012年年底,因市场等因素杨某关门歇业,将餐饮部大门紧锁后不知去向。期间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一直试图联系被告协商,希望将大门打开重新规划但被告始终避而不见。2014年底,原告无奈诉至汉台区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20余万元,腾空租赁房屋并归还全部物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原、被告双方两年来均未对各自财产进行清点,而房屋一直闲置导致损失不断扩大,只有找到被告才是案件的突破口。于是,承办法官立即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到被告老家洋县及原工作单位找人,后又将传票前后三次邮寄给被告通知其应诉,几经波折后,被告终于在开庭当天准时到庭应诉。2015年3月2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根据法庭查明的情况,承办法官督促原、被告双方尽快将房屋大门打开,清点物资核算损失。3月3日中午一时,双方约好共同撬锁开门,并请来摄影对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已过中午下班时间,承办法官仍在现场忙碌,督促双方对房屋内原有物品以及后添置的物资进行清点,承办法官在物品清查间隙,一边对双方耐心细致做法律分析、解读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一边协商确定物资折价方案,经过五小时的连续作战,原、被告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等损失8.6万元,被告将房屋及资产移交给原告。至此,一场跨度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圆满解决。
来源:汉台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