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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婶签下协议后拒履行 一方持协议维权获支持
作者:张芳  发布时间:2015-01-22 16:52:57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亲归亲,财归财,亲兄弟明算账。弟弟在受雇佣工作中受伤,异乡务工的哥哥闻讯后毅然辞工回家,帮助弟媳照顾弟弟、料理家事,在弟弟医治无效去世后,伯婶间就哥哥真情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所达成的金钱给付协议是否合法?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主张维权能否被法律支持呢?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赵大勇(63岁)系被告李明珍(61岁)之夫赵小勇的胞兄。2010年5月10日赵小勇受雇于他人干活时,不慎受伤住院,同年10月12日医治无效去逝。2012年2月5日原、被告在中证人见证下自愿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关于赵小勇外出务工出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院调解处理,已达成由包工头刘兴闽一次性赔偿赵小勇家属186821元的调解协议。由于赵小勇亲哥赵大勇丢弃在外务工的机会,回来照料弟弟赵小勇,在此期间花费了3万余元,出于各种原因和人之常情,此款也得给赵大勇付些,赵大勇心里才得平衡。双方均同意由李明珍在2012年7月份一次性付给赵大勇赔偿款4万元整。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均应共同遵守。协议签订后,赵大勇要求李明珍先支付部分款项,李明珍未及时给付,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找到村委会调解。同年4月26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遂确认签字属实并盖章。后原告持协议向被告索款无果,遂将被告李明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按协议支付4万元款项。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就原告在被告之夫受伤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并进行护理等相关事宜于2012年2月5日自愿达成了《协议书》,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属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构成违约。原告持《协议书》诉请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其经济补偿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限被告李明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赵大勇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李明珍承担。

  【法律常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协议书》应否合法履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53条所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索款无果时,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4万元款项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