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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作者:任进文  发布时间:2014-11-07 11:05:37 打印 字号: | |
  “百善孝为先”,“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赡养老人自古至今都是天经地义,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在我国历史上涌现了不少孝感动天的佳话,如汉文帝为母“亲尝汤药”,子路“百里负米”,郯子“鹿乳奉亲”等。今天我们的身边也有赡养老人的好榜样,如汉中留坝雷文芳20年如一日悉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婆婆和养母等。这些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声音,赡养老人是中华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第18年,也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第2年,10月2日(农历“九月初九”)也迎来了全国第二个法定的老年节。就在全国崇尚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美德的同时,社会上却存在一些子女不赡养老人,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现象,给良好的社会环境蒙上一层阴影。

  近日,有一八旬老者前来汉台区法院立案大厅,要对不赡养自己和卧病在床老伴的子女提起诉讼,他诉说着自己和老伴的经历,眼眶湿润,情绪激动地留下了眼泪,更有嘶哑的哽咽声,令听者不禁为之动容。这让我联想到前几个月自己立的一个案子,也是赡养纠纷,一个百岁老人状告三个不赡养自己的子女,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的社会还存在这种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一个百岁老人就是一部活历史,见证了很多历史事件,经历了不少苦难,年老时本应该儿女绕膝、颐养天年,谁知却落个无人赡养,何等的凄惨!

  当我们呱呱坠地,是我们的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是他们含辛茹苦将我们拉扯大,给我们一个温暖的家,教会我们怎样做人、怎样做事,在他们年老时理应得到子女的赡养。

  在中国,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是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该法将发生在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也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婚姻法》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细化了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对赡养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对赡养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此基础上,该法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一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子女对于老年人应承担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或者未婚,在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都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应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老人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2014年9月23日,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全国老龄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指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0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4.9%。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6亿。同时,高龄老年人口将以年均100万的速度快速增加,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口将在2020年突破4600万,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从以上数据看,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之多、增长之快,我国已然迈入老龄化社会。而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尤其在当下独生子女家庭众多的情况下尤显突出,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但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而且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人都会有老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每个老人所期盼的。赡养老人不仅是文明社会的标尺,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