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一个女婿半个儿。可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竟因女婿莽撞打伤丈母娘而起。
原告何秀华(现年52岁)系被告王小强(现年31岁)的岳母。今年3月30日被告夫妇一同回娘家探亲。期间,原、被告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之妻便执意留宿娘家陪伴、安慰母亲,被告独自回家。次日晚20时许,被告前往原告家接妻子,原告阻止被告进门接人,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扯起来,被告持铺贴瓷砖的橡皮锤打伤原告。原告随即入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鼻骨骨折;2、鼻部钝挫伤;3、额部头皮血肿;4、左颞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35天(4月14日后无用药记载),医嘱记载“护理等级为Ⅱ级、留陪人”。双方纠纷经村委会、亲友数次协调无果,原告即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7项经济损失共计13336.17元。被告王小强则答辩称,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相当大的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原告无依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致其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被告致伤原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自身对该起纠纷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035.47元,由被告王小强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由原告何秀华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何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后寄语】百善孝为先。本案被告为琐事打伤丈母娘有错违法,原告为琐事与女婿争执不休致矛盾激化亦有错。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有小家和才能大家安、国家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