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2013年4月5日上午9 时许,原告刘涛(男,40岁)沿汉台区城区一人行道行走,途经被告黎明华(男,27岁)开办的铝材经营部时,被店铺门头的广告牌坠落砸伤,后被送往3201医院救治。其伤情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颈部及左肩部、背部皮肤擦伤;3、右足部1、2、3跖骨基底部骨折;4、右足第1、2、3、4跖骨骰状骨、外侧骨骨折;5、右内踝及外踝骨折。遂住院治疗35天后好转出院,产生住院费21941.71元、门诊费400.40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85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受伤原因符合外力作用砸伤所致,伤情属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评估为4000元,住院时间为20天。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刘涛遂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黎明华赔偿其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7项经济损失共计17.8万余元。
被告黎明华则答辩称,事发当时下雨,原告手提一袋面皮走过我家店前,先是其自行摔倒,约10秒钟后被店门头广告牌落下来砸伤,而不是其所诉直接被我家广告牌落下来砸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门头广告作为一种悬挂物,其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案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自己店面门头广告坠落的事实无异议,但其提交的多份调查笔录和证人证言陈述内容各异,且与其主张相互矛盾,同时原告对其所举证据持有异议,故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作为门头广告的所有人不能证明其在本次纠纷中不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一、被告黎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刘涛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7295.66元(履行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8500元)。二、驳回原告刘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黎明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原告过路时被被告所有的广告牌坠落砸伤致八级伤残,被告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现实中,因路灯失修脱落、大型广告牌坠落、居民阳台花盆或护栏高空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发,血的教训应当警钟长鸣!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以防高空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应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