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常言道: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识一家人。原告小苗是名刚入行的90后新手的哥。被告王军、李汉霖是出租车队的队长,被告张贵华是名60后资深的哥。如果不是三年前盛夏夜里的一场厮打,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同是汉中银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的哥。2011年8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王军与李汉霖参加聚会后乘坐出租车途经汉台区金江酒店附近,看见原告小苗驾驶的出租车用毛巾遮挡了车牌,两人即下车让小苗停车,王军出示了工作证并询问小苗为何遮挡车牌,李汉霖用手机拍照现场。王军要求小苗必须按公司规定交出车钥匙、立即扣车,第二天到公司接受处理。小苗见二人着随意便装,李汉霖一身酒气、走路踉跄的样子,联想到自己并未接到公司近日要查车的消息,便认为自己遇到了“路霸”,立刻向在附近跑出租车的父亲老苗打电话求救,同时也不甘示弱地回敬二人道“我还要举报你们醉酒查车!”。因李汉霖的确喝多了,二被告听后自觉理亏便挡乘途经此地的由张贵华驾驶的出租车准备离开,小苗见此更加理直气壮地拦挡该车,李汉霖、王军即下车推搡小苗,双方争执起来。此时,小苗父亲老苗开出租车赶到,见儿子被人欺负便从车后备箱里拿出两根钢管,顺手递给小苗一根后,并持钢管先将李汉霖打倒在地。其后,苗姓父子与三被告混打在一起,小苗、李汉霖、张贵华均不同程度受伤。经路人报警,北关派出所民警处警制止。小苗入住汉中市中心医院,伤情诊断为:1、右手第4掌骨骨折并指神经损伤;2、头皮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1天,花医疗费9340.68元。2012年6月25日,小苗再次入住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0天,花医疗费2962.63元。经司法鉴定,小苗右手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数次索赔无果,小苗即具状起诉汉中银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三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与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7项经济损失共计11.26万元。
审理中,被告李汉霖提起反诉,请求侵权人小苗赔偿其医疗费等6项经济损失共计8290.24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小苗人身遭受损害,应当依照参与打斗人员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北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分别对苗姓父子和三被告所作的调查笔录显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清双方相互打斗的具体细节,双方当事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打架的具体过程,故本次事件按混和过错处理,考虑到小苗遮挡车辆牌照、李汉霖酒后查车对本次事件发生的前因存在过错,酌情减轻其他参与人的责任。从公安机关对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来看,有证据证实老苗致伤李汉霖,故对李汉霖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李汉霖可与老苗协商或另行诉讼。被告汉中银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既没有安排本次查车,也没有参与或指示打斗,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一、原告小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603.31元由被告李汉霖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贵华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苗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小苗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李汉霖的反诉请求。
【判后寄语】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本案原告小苗跑出租车用毛巾遮挡车牌号违法、有错在先,被告王军、李汉霖作为公司车队管理人员在下班后虽无法定查车职权,但其出于安全意识出面制止并无不妥,然而被告李汉霖醉酒查车的不当行为引起原告小苗的合理怀疑,亦存有过错。老苗护子心切,不问青红皂白就持钢管伤人的过错行为更是致矛盾激化,酿成本案纠纷。法治社会,每个公民的言行应当文明、守法,不可莽撞行事!
(文中单位、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