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代位继承权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小慧是一名高中女生,与被告刘美娟系亲姑侄。2001年3月,小慧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慧由父亲抚养。不料,3年半后,正值壮年的父亲因病去世,小慧只好暂随祖父母共同生活。2007年3月,小慧母亲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经自行协商,小慧母亲与祖母达成“小慧变更由母亲抚养,与祖父母再无任何关系。小慧不继承祖父母一切财产。”的《协议》后,便撤回起诉。2012年10月、2013年5月,小慧祖父母先后去世。被告主持操办了丧事,并负担相关费用。2013年7月,被告将父母遗留的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17.75平方米)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5万元。小慧与姑姑数次协商无果后,遂具状诉请法院判令分割祖父母遗留的房产及房租收益。被告则答辩称,小慧母亲早已与其母达成《协议》,明确表示小慧不继承祖父母一切财产,其母在《协议》上签名即是其排除小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具有遗嘱效力,故小慧无权继承其母遗产。因其父未在《协议》上签名,小慧可继承其父部分遗产。自己常年随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饮食起居,并操办了丧事,完全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多继承遗产份额。
合议庭到涉案房屋现场查看了房屋利用现状,并立足家庭亲情多次做调解工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慧母亲与其祖母因抚养关系纠纷达成的《协议》侵犯了被监护人小慧的合法权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小慧祖母虽在《协议》上签字,但不能仅凭此单一证据推断该协议内容为其遗嘱意思表示,故小慧在祖父母去世后享有继承权。小慧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小慧享有代位继承权。被告刘美娟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遂依法判决小慧祖父母在生前所有的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并按照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原则进行房产分割;租金5万元属小慧祖父母遗产,其中2万元由原告小慧继承,另3万元由被告刘美娟继承。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慧母亲与祖母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小慧父亲与姑姑刘美娟系小慧祖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小慧父亲先于其父母死亡,其情形符合《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规定,故小慧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小慧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小慧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小慧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小慧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慧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了小慧利益,应认定小慧母亲签署《协议》的行为无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