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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吴宏春被执行死刑
作者:杨千惠  发布时间:2014-06-24 15:51:53 打印 字号: | |
  6月2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汉台区人民法院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吴宏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吴宏春与被害人吴自善( 殁年35岁)系汉中市汉台区原汉王乡吴家营村(即现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吴家营村)的邻居。1993年初,吴自善怀疑吴宏春偷了自家的鸡,两家为此产生矛盾,曾找村委会调解。同年10月16日22时许,吴宏春酒后为此事到吴自善家门前辱骂,吴自善出门与吴宏春争吵,吴自善的堂兄吴自林(被害人,殁年31岁)见此情况上前帮忙。吴自善用木棒将吴宏春头部打伤后离开,吴宏春要求吴自善家为其治伤遭到拒绝,吴宏春便将吴自善家门前的稻草抱进吴自善家欲点燃,被吴自善的母亲白桂珍(被害人, 殁年71岁)等人劝阻。期间,吴自林仍在叫骂,吴宏春回家取了一把菜刀返回,猛砍吴自林头面部等数刀,致吴自林倒地,白桂珍见状上前劝阻,被吴宏春推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吴宏春在寻找吴自善的过程中,砍伤吴自善之子吴永鹏(被害人,时年9岁)。后吴宏春将前来劝阻的村民组长吴自清及村民吴自治打伤,又用镰刀猛砍吴自善头面部等处,并用镰刀割下吴自善的部分生殖器泄愤。吴自善、吴自林因被锐器砍割,致颅骨骨折、脑组织受损、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白桂珍头部受伤数天后死亡;吴永鹏头部受伤。吴宏春作案后长期潜逃,2011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荣成市被警方抓获。

  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吴宏春因邻里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持菜刀等凶器杀死被害人吴自善、吴自林,杀伤年仅九岁的儿童吴永鹏,致白桂珍受伤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遂判决罪犯吴宏春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吴宏春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吴宏春杀人后潜逃,十八年来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担惊受怕的他时常在噩梦中醒来,法律是严肃的,任何犯罪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6月20日上午10时,罪犯吴宏春被执行死刑,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