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持卡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谢娜恶意透支信用卡36.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所有的违法所得给银行。
80后的谢娜分别于2011年3月和9月通过某银行的网上银行申办了2张信用卡,通过频繁网购、购车、购房等多次使用信用卡,使信用额度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同时,为了能延迟还款,她还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然而,随着透支金额的不断增加,谢娜已无力还款。经银行催收后,她每间隔一段时间向上述两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但始终未将款还完。至案发前,该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6.9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短信、电话、见面等各种方式多次催收均无果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