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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消极履行租赁合同起争执 出租方不当维权受伤亦担责
作者:张芳  发布时间:2014-03-19 13:57:3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吴顺(男,31岁)与被告刘明利(男,43岁)同是铺镇的乡党。2009年11月10日,被告从原告父亲老吴经营的钢模机械租赁站处租赁搅拌机一台,时隔5日后,其又打电话告知老吴仍需租赁建筑施工所用的钢架板6块、钢管20根(2米长及4米长各10根)、十字扣10个。双方在通话中达成由老吴运输、被告支付运费20元的口头协议。在老吴运输途中,被告又打电话要求老吴再增加钢架板4块一并送来。老吴随即照办,并将租赁发货单上钢架板的数量从“6”改为“10”。货运到后,双方又口头约定了每种租赁物的日租金。被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老吴归还搅拌机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又在2009年11月15日租赁发货单上注明“钢架板、4米长钢管、2米长钢管、十字扣等物未收回”。次年3月18日,被告向老吴如数归还了钢管、十字扣等物,双方当日清算了租赁费及运费共计230元(租期按60天计算),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亦未如数归还钢架板、支付相应租金。2011年2月8日上午9时许,老吴父子再次来到被告家中索要租赁费及钢架板,被告夫妇仍拒不支付,并反唇相讥道:所有经济手续已结清,根本不欠老吴任何费用!自己只租了6块钢架板,发货单上的“10”是发生矛盾后,老吴耍无赖,硬从被告妻子手中抢走单据自行涂改的!双方相互谩骂,继而厮扯起来。被告之妻抱住老吴的腿,在推搡中,老吴的头部撞在院中水池边,致其左耳听力下降(已另案处理);原、被告在厮扯中,原告抄起地上的铁锹,被告一把夺下铁锹后拍在原告左小腿上,致其左下肢踝部损伤,在汉中市人民医院门诊缝合7针,治疗6天,共花医疗费1520.2元。双方纷争经铺镇人民调委会、铺镇派出所多次协调无果。在老吴起诉刘明利索要租赁费1730元(含运费20元)及钢架板10块一案被判决胜诉、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租赁物未归还及租金拖欠事宜有矛盾,事发当日因此而起争执时均未能采取冷静、克制的处理方式,反而采取对骂互殴的过激行为致矛盾升级,产生原告左小腿受伤的严重后果,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确定其各项损失共计3570.2元。遂依法判决由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告吴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审依过错原则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寄语】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现实中也存有一定风险,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证据保护能力,主动避免自己“空口无凭”、上“人情当”、吃“哑巴亏”的尴尬。遇事要冷静、要依法理性维权,莽夫之勇不可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