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醉驾殒命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发生了终审判决效力。
受害人吴明(男,殁年33岁)虽然年纪轻,却是一位走南闯北多年的红案厨师。2012年2月,他和妻子华菲在汉台区七里城郊租房开办了一家卤肉店,生意十分红火。同年6月13日中午,吴明的舅舅老林在黄家塘家中与朋友马瑞生及何树贵、杨玉凤夫妇谈生意。为款待友人吃晌午饭,老林提前在14时许打电话让吴明抽空送些下酒菜来。吴明夫妇备菜期间,吴明的姐姐来店里探望。为招待姐姐,华菲切了两盘熟食,吴明拧开冰镇啤酒,姐弟三人边吃边聊。吴明趁兴喝了一瓶啤酒。16时30分许,吴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去舅舅家送下酒菜。到达后,吴明麻利地将菜肴分盘摆上饭桌,就招呼舅舅他们用餐,自己也落座吃喝起来。五人边吃边聊,喝了一瓶多白酒后,华菲因临近饭点、店里生意忙不过来,便多次打电话催促吴明回店工作。17时30分许,吴明骑摩托车离开。19时20分许,吴明沿31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民寺转盘时,因醉驾撞在路边行道树上,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吴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明家属在悲痛中与老林达成协议:先由老林支付2万元丧葬费,其余赔偿数额以起诉后法院判决为准。随后,吴明的父母、妻子、幼子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老林及三位朋友赔偿其因吴明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7109.50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吴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更应当知晓饮酒后可能对其意识及行为产生影响,且在为被告老林送下酒菜前已喝了一瓶啤酒,故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四被告而言,作为共同饮酒人,其对吴明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充分提醒和关照义务,却放任吴明过量饮酒后驾车离开,应视为未尽到合理、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老林作为聚餐组织者及吴明长辈,其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要高于其他被告。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确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4109.50元。遂依法判决由原告方自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老林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其他三被告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其他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四被告的一致陈述,查明杨玉凤当天未参与饮酒一节事实,遂依法改变由原告方自行承担82%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老林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马瑞生、何树贵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过量饮酒不仅伤身误事,而且酒后驾车出行危险更大。现实中,因醉驾受害及伤人的交通事故频发,同饮者担责已成为通行的司法判例。血的教训应当警钟长鸣!春节将近,大家走亲访友拜新年、欢聚小酌吃团圆饭本是人之常情,但尽享天伦之乐时切勿贪杯暴饮!亲友对饮酒人多一句劝阻、多一点叮咛、多一份关心护送,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