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刘大勇与被告杨松、吴丽夫妇同为汉台区铺镇河沟村5组的村民,两家曾因置换田地未果产生积怨。2010年10月23日下午,原告与杨松同在自家责任田里耕种时因田地界石位移发生口角,进而持械互殴,致杨松右手拇指受伤。当晚,杨松到村干部家中反映情况后,便与母亲、妻子来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出钱医治其伤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村邻劝走。次日上午,杨松再次与母亲、妻子来到原告家中论理,原告欲出门躲避时,杨松的母亲、妻子便抱其双腿阻拦。后经村邻出面劝解,原告之妻熊会珍陪同杨松到铺镇卫生院就诊,遵医嘱需住院治疗时,双方又因住院费用负担产生分歧,致杨松就医无果。当晚,杨松再次同母亲、妻子来到原告家中,恰巧原告外出,仅有熊会珍在家操持家务,三人再次就原告应出钱医治杨松受伤拇指事宜同熊会珍发生争吵。10月25日早晨,杨松的母亲、妻子找到村支书王春城,三人一同来到原告家中打算协商解决此事时,发现原告家门窗紧闭,叫门无人应答,并闻到了浓烈的农药味,王春城立即使劲踢开原告家门,只见熊会珍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便立刻与村邻送其到医院救治。当日中午,熊会珍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5岁)。同日,被告杨松自行入住明元骨科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6日,花医疗费2387元。后因取除内固定术,被告杨松又于次年3月26日入住该院6日,花医疗费1209.5元、交通费112.5元。因双方互不相让、争执较大,村调委会调解无果。原告即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妻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1609.75元;被告杨松则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刘大勇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403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大勇与被告杨松因之前的生活积怨及本次田间界石问题发生厮打,并致被告杨松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松在受伤后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多次与母亲、妻子到原告家中要求其医治,双方口角争执致矛盾激化,最终发生了原告之妻熊会珍服毒自杀的后果,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一、熊会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8519.5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反诉原告杨松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425元,由反诉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村邻之间为日常生产、生活琐事意见分歧,理应多宽容大度、多换位思考、多沟通协商,积极发扬我国农事互助、邻里相帮的传统美德。生活有晴天,也有阴雨天,遇事要冷静、要找法、要理性维权,谨记口舌生非、恶语伤人、轻视生命,有理亦要让人!
(文中村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