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9起“毒豆芽”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周某等10人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等10人,长期在自家家庭作坊加工生产、销售黄豆芽。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他们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生长剂”、“极品亮白快王”、“无根素”等添加剂,并销往城区蔬菜市场及饭馆。2011年11月4日,国家卫生部出台规定明令禁止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被告人李某等6人在明知该项禁止性规定并与汉台区质检、工商局等部门签订《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后,为了增强豆芽外部美观、提高豆芽产量和价格,仍在生产加工黄豆芽的过程中继续添加“无根素”并进行销售。今年7月份,周某等10人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周某等人表示他们虽然知道这些添加剂不能吃,但他们自己也在吃,并没有觉得有异常,以为不会出问题。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纷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陈某当庭表示以后再也不泡豆芽了。
法院认为,周某等10人明知无根素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从事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并销售该豆芽。经质检部门检测,10名被告人生产的豆芽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
食品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毒豆芽”事件自曝光以来,受到了市民的极大关注。汉台区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并当庭宣判,不仅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决心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震慑作用,更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