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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衡勇被执行死刑
作者: 吴磊  发布时间:2013-09-09 15:12:17 打印 字号: | |
  9月6日上午10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汉台区人民法院配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十年内强奸三人、身负两条命案的罪犯衡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1年4月30日11时许,罪犯衡勇途经汉中市汉台区原汉中师范学院西院墙边时,见被害人冯某某(女,殁年22岁)在院墙边的小路上看书、衡勇见四周无人,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猛砸犯某某的头顶部和后脑,将被砸昏的冯某某拖入路边的油菜地中强奸后逃离现场。冯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10月17日凌晨,罪犯衡勇从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蔬菜批发市场其务工的厨房内碗柜下取出一把八棱锤带在身上,骑电动车外出欲实施强奸。途中,衡勇见被害人杨某(女,殁年36岁)独自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即尾随其后。当杨某骑车行至汉台区远东木材交易市场西侧水泥路上时,衡勇将杨某推下车并按倒在地,杨某挣扎呼救,衡勇掏出铁锤朝杨某头部猛砸数下,随后将昏迷的杨某拖至路西侧的一条机耕路边的水沟上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杨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衡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钝器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至被害人受伤昏迷后实施强奸,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衡勇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死两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决衡勇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衡勇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衡勇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衡勇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回看衡勇罪恶的一生,其曾于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衡勇屡次犯罪、屡教不改,且罪行愈演愈烈,这样的人渣死不足惜。
责任编辑:王晶